案情简介
原告:肖甲 某某
被告:曾某
被告:肖乙 某
被告曾某欲在某县某处修建房屋一座,将房屋主体工程承包给被告肖乙施工。被告肖乙无建筑施工资格证书,双方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定每平方米85元计算工钱。被告肖某雇请原告肖甲为其做泥工,每日工资85元。2011年7月6日下午,原告肖甲正在砌房屋第三层墙体,副工杨某挑一担砂浆至第三层架板上时,支撑架板的架树突然断裂垮塌,原告肖甲从架板上摔倒致三楼楼面上,右脚插入楼面堆放的砖块中受伤,原告于当日下午被送往某县医院治疗,某医院见原告伤势严重,建议原告赴上级医院治疗。2011年7月,被告入住中国解放军医院治疗,同年8月出院,住院25天,花医疗费34156元,门诊医疗费1036元,村卫生室医药费856元。原告的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被告曾某已支付原告肖甲各项费用18000元,被告肖乙已支付原告24000元。原告和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住院生活费,合计847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某将房屋主体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肖乙施工,违反了法定义务,应该承担本案赔偿的次要责任;被告肖乙无相关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忽视安全作业,应承担本案赔偿的主要责任;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肖甲又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因此,原告肖甲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故判决:原告受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由被告肖乙承担70%,减去已支付的现应支付52200元,由被告曾某赔偿30%,减去已支付的现应支付14700;被告肖乙与被告曾某负连带责任。
案例启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