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公司
2004年1月,某有限公司和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有建设公司承建某大酒店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某大酒店主楼21层、副楼13层、餐厅2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含土建、采暖、上下水、消防及报警、电气。开工日期为2004年2月,2005年8月底竣工。
法院另查明:2006年10月28日,诉争楼主体结构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优良。2006年10月31日,质监站在核定该工程为合格的同时,在《建设工程质量认证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中列明包括室外、室内、水暖卫和电气等方面存在的工程质量瑕疵,要求在同年11月7日前处理完毕。后建设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向上述项目全部返修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后,故2007年3月14日,某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建设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给其造成的损失744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诉争楼工程经质监站检验、评定,主体工程为优良,整个工程属于合格,该质检站在《建设工程质量认证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中管理名的质量瑕疵,属于合格工程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某有限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属于工程返修和质量保证问题,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问题对待,故请求判判定被告赔偿744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但有限公司提出的在该楼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公司对其中部分予以认可,应由建设公司承担相应的返修和保修责任。
案例启示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高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的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直来那个缺陷一般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根据《建筑法》第60条的明确规定: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故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各单位提交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