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学林律师亲办案例
肢解发包建设工程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喻学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量:1987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设集团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

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设集团承包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双方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指定各分包大部分安装工程和一部分土建工程。对于不属于总包单位某建设集团承包的范围但需总公报单位进行配合的项目,可以收取2%的配合费;工程工期为455天,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优良,否则,某房地产开发商则按未达优良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罚某建设集团;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包单位的违约或疏忽。总包单位某建设集团如约进行施工,某房地产开发商也先后将24项工程分包出去。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中关于某些工程“可以指定分包”的理解发生争执,并且分包单位对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导致高层小区建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后某房地产开发商延期支付工程款,某建设集团也停止施工。协商未果,某建设集团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商给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同时解除工程承包合同。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绿化项目外,其他项目都应在某承包项目内,故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经过总承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剥离直接发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指定分包,而是肢解发包的行为甲方的肢解发包行为使得某建设集团在没有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任何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无任何依据约束相关单位的行为,某建设集团仅需在自己的施工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就房地产开发商肢解发包的项目承担责任。综上故判决某房地产开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并赔偿总包单位某建设集团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启示


1、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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