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学林律师亲办案例
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来源:喻学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量:2696


案情简介


原告:某县中学

被告:某建筑公司

2005年10月,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总承包某县中学的新教学楼兴建和旧教学楼装修工程。某建筑公司与某中学签订承包合同时,为确保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经县中学同意,将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旧教学楼装修工程分包给该县某乡建筑队,合同中明确约定某建筑公司要对某乡建筑队的施工质量负责。2006年6月,该项将设工程全部竣工,但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发现某乡建筑队分包的旧教学楼装修工程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经查,原因是,某乡建筑队负责该项装修工程的施工队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技术力量明显不足,所使用的装饰材料也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某中学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负责返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于2006年8月负责对装修工程中的不合格部分进行返修,所需费用全部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某建筑工程公司还需按合同约定向某中学支付该项装修工程总价款的8%的违约金。


案例启示


1、《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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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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