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学林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喻学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量:939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某钙业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某研究设计院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某工程咨询公司

2000年6月20日,安徽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丰原集团)与水泥设计院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书》,约定由水泥设计院为丰原集团设计贵池氧化钙项目及矿山等施工图纸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同时约定由于提供图纸延误、偏差或者由于设计原因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则由水泥设计院赔偿损失。2001年4月8日,东方钙业公司与淮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方钙业公司将11万吨活性氧化钙技术改造工程发包给淮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分行为淮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面履行合同提供1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1年5月10日,东方钙业公司与国合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将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工作交由国合公司负责,监理酬金为4.8万元。合同约定如因监理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总报酬。在技改项目建设施工中,旋窑系统的土建部分采用了水泥设计院的设计图纸,而该系统的预热器亦是在水泥设计院的指导下采购的,其他则采用了合肥筑远建设设计所的相关设计。2002年3月6日,东方钙业公司正式投入生产,当月11日发现预热器标高10.8m处平台框架梁、板开裂。东方钙业公司遂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该站根据东方钙业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国家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及结构承载力进行复核验算,于2002年4月28日出具了《安徽某钙业公司年产11万吨活性钙技术改造工程(旋窑)预热器框架梁、板裂缝检测报告》,结论为:10.80m平台框架梁、板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2.2MPa,满足设计要求。10.80m平台框架梁、板裂缝主要由于梁、板承载力不足引起,建议请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并提出加固方案。本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建议有关单位尽快采取临时支撑措施,在加固工程完工前,严禁生产。该检测站同时出具的《安徽某钙业公司窑尾预热器框架梁结构承载力验算结论》称:“1、框架梁强度及刚度满足承载力要求。2、KJ-1、KJ-A、KJ-B柱及柱基可承受1200KN重的预热器设备。”2002年4月12日,东方钙业公司向水泥设计院发出“紧急通知”,就所发生问题要求水泥设计院立即研究解决方案,并在4月14日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参加论证。后水泥设计院向东方钙业公司提供了加固方案东方钙业公司根据水泥设计院提出的加固方案,对预热器工程进行了加固。2002年4月,东方钙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淮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合公司、水泥设计院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21万元,要求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分行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淮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东方钙业公司支付其工程款3107256元及利息3万元。国合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要求东方钙业公司给付监理酬金7.5万元,休假日工资4031元。水泥设计院提起反诉,要求东方钙业公司支付工程设计款17.5万元。原审诉讼期间,经东方钙业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安徽正鼎会计师事务所对加固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工程总造价308607.14元。一审判决后,东方钙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1、原审判决东方钙业公司全部支付技术服务费无事实依据。2、东方钙业公司因加固工程造成该生产线全面停产,整个工期延误110天,按该生产线的设计生产能力为日产160吨—180吨活性氧化钙,原审判决水泥设计院适当赔偿10万元显属不当。应以日产160吨活性氧化钙可获利益计算停产损失。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水泥设计院的反诉,判令水泥设计院双倍返还定金15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2059200元。水泥设计院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东方钙业公司对水泥设计院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东方钙业公司支付擅自使用水泥设计院施工图纸的使用费17.5万元。


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泥设计院在明知预热器设备自重的情况下,仍将框架梁及柱基的承载力设计为1200KN,导致预热器框架梁、板因承载力不足而开裂,水泥设计院显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合公司对水泥设计院设计的预热器框架梁柱及柱基承载力与所选设备重量明显不符,没有及时指出,未尽到认真勤勉工作之责,应在监理报酬总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东方钙业公司因工程加固而支付的费用,经评估为308607.14元,该损失应予认定东方钙业公司提出的误工损失,虽然没有提供确切损失数额的依据,但事实上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东方钙业公司长时间不能按时生产,给东方钙业公司造成一定的误工损失当是在常理之中,根据公平原则,应由水泥设计院予以适当的赔偿国合公司要求东方钙业公司支付监理报酬应予支持,但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综上故判决:1、原告某钙业公司因工程加固支付的费用308607.14元、误工损失10万元,由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赔偿385607.14元,被告安徽某工程咨询公司赔偿23000元。2、反诉被告安徽某钙业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安徽某工程咨询公司监理报酬23000元,给付反诉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技术服务费175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技术合同书的约定,水泥设计院应提供包括总图、旋窑系统等四个部分的施工设计图,而水泥设计院仅交付了其中旋窑系统的图纸,未能履行技术合同书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审判决东方钙业公司向水泥设计院支付全部剩余的17.5万元技术服务费不当东方钙业公司关于此项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由于涉案技术合同已实际履行,且东方钙业公司在原审中并未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其上诉要求本院判令水泥设计院双倍返还定金计15万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水泥设计院虽然检测报告的证据效力提出异议,但其未提出充分反证和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原审根据图纸设计的承载力和预热器设备自重,结合检测报告结论,认定水泥设计院的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并无明显不当,水泥设计院否认图纸存在设计缺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东方钙业公司因加固旋窑系统框架梁、板支出费用,原审依安徽正鼎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认定为308607.14元当。东方钙业公司仅以设计的日生产能力来计算可得利益,既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也不合乎情理,且水泥设计院在与丰原集团订立技术合同书时也无法预见到东方钙业公司所诉称的可得利益损失。原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对工程延误损失酌定判决为10万元并无不当。原审依国合公司与东方钙业公司之间的监理合同的约定,判令国合公司在监理酬金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允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故判决:1、撤销原判。2、东方钙业公司因工程加固支付的费用308607.14元,工程延误损失10万元,合计408607.14元,由国合公司赔偿23000元,由水泥设计院赔偿269925元,其余部分损失由东方钙业公司自行承担。3、驳回水泥设计院的反诉请求。


案例启示


1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182-185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一审原告在原审中并未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其上诉要求很难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因此在纠纷发生之后,为了保证合法权益最大化,一定要和资深律师进行全面的沟通。

2在建筑工程咨询合同中,雇主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未有工程咨询单位参与验收,而直接使用的,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工程咨询单位因此免去部分责任。

以上内容由喻学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喻学林律师咨询。
喻学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7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滨海大道帝豪大厦3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喻学林
  • 执业律所: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7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海南-海口
  • 地  址:
    滨海大道帝豪大厦3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