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学林律师亲办案例
案件点评—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喻学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3
浏览量:415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一辆琼E0xxxx号半挂牵引车牵挂着琼E0xxx号挂车(装载有67.04吨水泥)从澄迈县开往屯昌县,当车行驶至303省道36KM+500M路段处下坡时过左占道行驶,这时李某驾驶琼AZxxxx号小轿车由屯昌县往澄迈县金江镇方向行驶至该路段,被告人韩某发现对向开来的琼AZxxxx号小轿车后则向右急打回方向,致使琼E0xxxx号半挂牵引车牵挂着琼Exxxx号挂车侧翻碾压到李某驾驶的琼AZxxxx号小轿车,造成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澄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胸部受到外力作用造成胸内脏损伤致死。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不负此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人民币451394.2元,最终法院支持了赔偿人民币421825.20元,可以说这是一个办理地非常出色的交通事故案件。
二、律师点评
(一)做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在法院拥有最终裁量权后其已不是最终认定,但由于诸多原因其重要性仍不容置疑。所以,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要充分重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仅查验其法律层面的合法性,还要努力钻研技术层面的东西,保证其认定的合理性。虽然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还比较客观公正,但不能排除所有案件都是如此,所以本律师认为做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办好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步。
(二)列好“伤害赔偿请求权人和请求对象”。
“伤害赔偿请求权人和请求对象”一般都不是单个主体,涉及到多人,很容易遗漏。这不仅涉及到各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影响其整体赔偿数额,如本案中“被扶养人”问题,即被害人的父母的扶养费;而且会因为“请求对象”的差异影响到“赔偿数额”利益的实现,如本案中的车辆所有权人的法人主体以及保险公司主体。
(三)证好“被害人户口身份”。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数额的差异,使得这类案件中“被害人户口身份”成为一个复杂且非常重要的证据证明问题。本案的一大亮点,就是本案律师运用充分的证据使法院支持了“被害人李某虽为农业户口,但其生前一直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工作,且有固定收入,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赔”的诉求。所以,本律师认为,在“被害人户口身份”的证据证明方面值得我们去仔细做一番研究。
(四)算好“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律师办理赔偿案件最重要的基本功之一。本律师认为,算好“赔偿数额”对我们办理案件有意想不到的作用:一方面,它能确定当事人希望的赔偿数额和实际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请求的赔偿数额和法院能支持的赔偿数额的均衡问题;另一方面,它还能帮助我们确定大致的标的额去计算律师费。
(五)整好“刑事附带民事证据”。
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已经提供了许多证据,但那是针对刑事犯罪的,对我们附带民事部分有用但其主攻的重点还是不同的。所以,本律师认为我们在民事方面还应该收集和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据来保证我们明确的证明方向,保证我们请求得到充分的支持,如本案中的“医疗费单据”、评估费、户口本、证明书等等。
(六)争好“当事人最大利益”。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都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争取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问题。在这里,本律师认为我们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当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庭的经济条件以及犯罪情节确定谅解能减多少刑罚等因素判断当事人可以获得多少额外赔偿;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帮助当事人起草谅解协议书,并且保证收到钱以后才签署谅解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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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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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0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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