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学林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飙车案被告获刑3年 双方家长齐呼不公
来源:喻学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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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某亲属,被害人谭某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多人旁听了宣判。




此前,案发后胡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某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某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某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某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某。谭某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8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胡某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双方家长齐呼不公


本报讯 针对这一宣判结果,胡某与谭某的家长均表示不公平。


谭某的父亲谭某直言他很失望,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经指出胡某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3年。谭某认为,杭州中院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所以他准备向浙江高院或者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谭某认为量刑过轻,而被告人胡某的家长也同样觉得不公。胡某母亲从法庭出来后一直在哭,对记者说“太不公平了”,但之后再也没说什么。(中新)


审判长说案


胡某属于过失犯罪


判他3年有理有据


据新华社电审判长潘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


案件发生后,有社会舆论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潘波陈述了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某定罪的理由。潘波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某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某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某,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某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某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某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说,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某交通肇事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胡某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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